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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

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研发创新平台,是指在漳州市注册,在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的产业 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

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研发创新平台,是指在漳州市注册,在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的产业
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二、政策措施
(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新获得国家、省、市
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鼓
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
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助
200 万元;非独立法人的,资助 100 万元。引进与建设特别重大
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别支持。
(二)建设一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围绕我市主导产业,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
评估合格,每年予以 100 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连续评估与补助
5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其实际新购入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优
先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承担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
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建
设和承担各类计划项目。
(三)促进研发创新平台开放发展。支持研发创新平台进口
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
仪器设备,未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市级财政根据研发创新平
台上年度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仪器设备的纳税额,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研发创新平台仪器设备
加入省、闽西南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开展科技
服务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券补助。
(四)支持研发创新平台申请科技贷款。鼓励研发创新平台
以“科技贷”的方式申请科技贷款,对科技担保贷款,按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
元;对融资担保贷款,在省科技厅保险费用补助的基础上,给予
保险费用补助等额的配套。研发平台专利权质押贷款,在获得省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给予贴息额 50%的配套补助,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鼓励研发平台引进、培育和推荐高层次人才。每引进、
培育 1 名国家“万人计划”或省引才“百人计划”,且服务年限
不少于 3 年的专家人才,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 50 万元、25 万元
的资金补助。对研发创新平台聘请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 10
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每年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 50%予以奖励。
(六)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鼓励科研
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作为无形资
产在研发创新平台中按一定比例折算股份,成果转化、转让等收
益应按不低于 60%的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支持
研究院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
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
人员奖励。研究院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与科技人
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
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七)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就地改扩建厂房。鼓励研发创新平
台在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安全要求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
有工业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或拆旧建新,增加用地容积
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其当
年实际改造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新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指
标优先安排、审批。
(八)推进研发创新平台的协调发展。建立市研发创新平台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市委人才办等单位参与。联席会议定
期召开,负责研究和部署全市研发创新平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协调各部门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逐步推进各类研发创新平
台的梳理整合。市科技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
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
研发创新平台的支撑引领作用。
本措施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根据受益财政原
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各类研发创新平台
的补助和配套经费,仅用于平台建设与发展。各类研发创新平台
对获得补助和配套的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
占、挪用。
符合本措施规定并同时符合本市其它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咨询部门:市科技局(0596-6363126)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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