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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

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 念新战略新举措,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分类评 价认定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

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
念新战略新举措,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分类评
价认定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
〔2020〕4 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统
筹整合现有人才政策和人才项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就业创业的全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
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进人才(在漳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 1
年,且来漳前在市外学习或工作连续 3 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
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漳就业创业的人才)均可申请认定
为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
列入认定范围。
2.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 类、B 类、C 类)自然纳
入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重复认定。市级高层次
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顺接进行 D 类、E 类人才认定。F
类人才由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接续市级高层次人才之后
进行设置,其认定条件不高于市级高层次人才。
3.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 6 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
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
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
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已认定
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在宣传和介绍时,须注明认定年度,认期满后
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

二、分类评价认定
突出以“用”为导向,整合集成资格条件认定制、评审制、
评价制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创
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评定工作的基本原
则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资格认定制。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专业技术(技
能)资格及社会(行业)公认度等指标,按照程序直接确定为漳
州市 D、E 类高层次人才。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市人社局自
2022 年起负责按不同年度制定《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见附件 1),并适时发布、动态调整。
2.条件评审制。开展漳州市“名师”“名医”“名家”“双创
之星”“首席科技官”等评审活动,实行部门人才项目评审申报
制度,评审对象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省属企业)各类人
才。按期公布评审公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项评审工作要求组织
推荐人选,组织、人社会同相关部门将分类组织市内外专家、学
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人才的
能力、业绩和社会贡献度,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后,
按有关程序确定。每年选拔一批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创业创新能
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给予重点培养。
3.自主评价制。每年确定 60 家人才自主评价重点企业(项
目),每家企业(项目)每年经集体研究推荐 1-2 名骨干人才。
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对人选进行分类评价认定,确定高层
次人才 60 名,其中 B 类 5 名、C 类 10 名、D 类 20 名、E 类 25 名。
入选人才纳入省、市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试点企业
和评定名额,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
态管理。

三、认定程序
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首次申报时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
层次人才对应标准条件的材料进行申报;申报时已获得更高层次
人才对应业绩、荣誉、奖项而隐瞒未报的,不得再依此申报晋级
奖励、荣誉奖励,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人登录漳州市“万才聚漳”人才网的高层
次人才申报管理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
定申报表》。申报人打印表格并签名,由用人单位就材料完整性、
合法性、真实性等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同扫
描上传至系统(用原件彩色扫描或拍摄电子照片后制作成 PDF 上
传)。同时,申报人须将申报材料原件送相应受理窗口进行真实
性核对,其中市直企事业单位报送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县(区)、
开发区(投资区)企事业单位报送各地人才服务窗口。
申报材料如下:
1.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
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在漳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
社保缴交证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证明等材料。外籍人才、
海外人才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对受聘于市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
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对在市内创(领)
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漳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
绩证明材料。对新引进人才,须提供来漳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
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创业情况说明等。
4.申报对象征信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诚信承诺书》。
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须提供
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漳工作时间判定;若申
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但须待认证材料补充
完整后方可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
境外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
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其中,经省外评审
通过的和国企、中央机构认定职称,须经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
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
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
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它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关层次高层次人才的资格条
件佐证材料。
(二)初审。同级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对申报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初审意见;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补件并填写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由漳州
人才发展集团审核把关后提交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市人社局牵头对照《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
条件》,会同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
进行集中复审(即与申报人对应的认定条件有关的部门),同时
对申报人征信情况进行核查。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所
在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报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
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人员初步名单。
(四)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的人员名单进
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
(五)公示。市人社局将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 5 个工作日。外籍人才、境外人才的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文。对于认定为漳州市高层次人才,由市委人才办
印发认定文件,并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
策待遇。

四、动态管理
1.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相应的工作
和生活待遇,并根据最新业绩申请享受有关晋级奖励。此外,可
按竞争择优方式给予重点计划支持,原则上同一人才在一个认期
内只能获得一项同级重点计划支持。不把是否认定为漳州市高层
次人才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审职称、聘用岗位、
确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2.《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见附件 2)由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需求,汇总相关政策举措,并适时发
布、动态调整。
3.《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的落实实行“统一
公布、分级落实”机制,由市、县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政策兑现。
市直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的同时,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靠前服务,
为各类人才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指导。除另有规定外,市级高层
次人才支持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各县
(区)、开发区(投资区)兑现工作生活待遇时,可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及人才事业发展需要,直接给予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政策
支持。
4.加强对漳州市高层次人才的评估考核。在发文确认 2 年后,
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或市直主管部门
牵头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将评估情况作为后续
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重点为人才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
绩贡献等,以及用人单位发展情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
方面内容。
5.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被认定为省级 C 类引进人
才及以上的,按省级相关奖励政策执行。推介或引进的人才被认
定为 D 类引进人才的,给予推介或引才人(机构)每人奖励 5000
元;推介或引进的人才被认定为 E 类引进人才的,给予推介或引
才人(机构)每人奖励 2000 元。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属境
外引进的,奖励资金上浮 30%。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
选国家或省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
行奖励。
6.各类人才在申报时须严格按照《漳州市高层次人才申报工
作诚信体系管理暂行办法》(漳委人才〔2018〕6 号)有关要求报
送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并签署《高层次人才申报诚信承诺书》;
用人单位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
核无误后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凡申报人员未签署《诚
信承诺书》或用人单位未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的申报
材料,各级审核单位一律不予受理。
7.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
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强化人才服务窗口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提
高服务水平;通过增设专岗专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配齐工作力量,原则上市级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作人员应
不少于 4 人,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人才服务窗口专职工
作人员应不少于 2 人,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构
建以人才驿站为枢纽的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
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各类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充分发挥新
型智库作用。

五、组织实施
1.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组织部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
抓好落实,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
执行、兑现政策。
2.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
适时研究制定县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明确辖区内高层
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和政策支持。
3.按照“动态高效管理、资源集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
我市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通用的人才信息库、网络申
报管理平台和资金拨付监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运用信息
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及
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 年内不再
受理其认定申请:
(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
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认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
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4)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被列入全市人才失信档案
库的;
(5)其他须要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4)还须
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漳州市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
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
金的,3 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
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1.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施行。《漳州市促进科学发
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 年)》(漳委发〔2014〕7
号)、《漳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漳委人才〔2014〕7 号)
等文件同时废止。
2.符合条件的现有人才须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首
次申报确认工作,逾期则不再受理。
3.文件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
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
定外,根据人才服务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4.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并适时评估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

附件 1
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2021 年版)
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 类、B 类、C 类)按照《福建省级
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认定,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接续
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之后进行。根据漳州市主导产业高质量
发展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每
年牵头编制《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分为 D 类、E 类人才。
认定标准将根据当年度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和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实际需要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市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漳就业创业。
3.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外籍人才、境外人才为 1 年
以上)、每年在漳工作时间不低于 6 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台湾人才不作限定。对引
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市主导产
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年
龄上限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
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二、D 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 5 年内,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之一:
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2.全国中医药创新骨干人才。
3.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
4.全国中医药领军人才。
5.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6.大国工匠。
7.八闽工匠。
8.福建省名老中医。
9.福建省技工院校省级名师。
10.福建省名师。
11.福建省名校长。
12.福建省职业院校名师。
13.福建省职业院校名校长。
14.福建省金牌讲解员。
15.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
16.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7.漳州市中小学优秀名师。
18.漳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医疗专家。
19.漳州市文化名家。
20.漳州市“双创之星”。
21.漳州市博士选优生(国企、教育、卫生类)。
22.2016-2021 年已获评的漳州市第四类高层次人才。
(二)近 5 年内,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1.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
获得者(前 4 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发骨干)。
2.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
3.公安部高级人才、公安部特聘专家、公安领军专家。
4.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 4 位中企事业主要技
术研发骨干),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获得者(前 3 位中企事业
主要技术研发骨干)。
5.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福建医学科技奖一等奖(前 2 完成人)。
7.福建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8.福建省教师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9.福建省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带头人。
10.世界技能大赛铜奖。
11.福建省技术能手。
12.福建省金牌导游。
13.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
14.福建省检察业务专家。
15.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16.福建新闻奖人物系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获奖人员。
17.福建省新闻奖一等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18.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二等奖相应作品排名第一获得者。
(三)近 5 年内,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之一: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
3.福建省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核心技术人员(1 名)。
4.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福建省学科带头人。
6.福建省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
7.福建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其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取
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受聘我市企业单位,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
位,近 3 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
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5.5 万
元。
3.受聘我市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博士学位,
近 3 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2.5 万元。
4.近 5 年内,曾获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
特等奖、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第一负责人,且年薪达到我
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 倍以上。
5.近 5 年内,曾获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
出青年”、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金奖”获奖作品的
第一完成人、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大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中
国·海峡”工业设计大赛各系列赛事特别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
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 倍以上。
6.在我市主导产业中上一年度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或近 5 年内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
实缴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担任公司总部首席技术官(首
席技术专家)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6 倍以上。
7.近 5 年内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
前 200 名大学,且有 1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博士或在排名前 200 名
的大学有 1年以上留学经历回国就任高级职位的博士(参照 ARWU、
QS、THE 世界大学最新排名)。
8.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从我市重点培育产业和
行业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
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以上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县
域特色产业相关企业中推荐 4-8 家企业,根据岗位紧缺度、员
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
推荐 1-2 名技术骨干人才,全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择
优评定不超过 20 名 D 类人才。同时,其近 3 年居民个人年度
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5.5 万元。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相当于上述层次人
才。
三、E 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 5 年内,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之一:
1.福建省卫生系统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入选。
2.福建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3.漳州市“首席科技官”(年薪须达到漳州市在岗城镇职工
平均工资 2 倍以上)。
4.漳州市优秀乡村教师。
5.漳州市优秀基层卫技人员。
6.漳州市硕士、本科选优生(国企、教育、卫生类)
7.2016-2021 年已获评的漳州市第五类高层次人才。
(二)近 5 年内,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之一:
1.中国专利银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获得者(前 3 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
研发骨干)。
3.省部级专利奖一等奖获得者(前 3 位中企事业主要技术研
发骨干)。
4.福建医学科技奖二等奖(前 2 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
人。
5.福建省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
6.“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第一研发人员。
7.福建省优秀青年企业家。
8.漳州市百花文艺一等奖相应作品排名第一获得者。
9.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得者。
10.漳州市审判业务专家。
(三)近 5 年内,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之一:
1.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
术中心核心技术人员(1 名)。
2.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
3.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4.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带头人。
5.漳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其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我市企业单位,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
位,近 3 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
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4.5 万
元。
2.受聘我市事业单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学位,
近 3 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2 万元。
3.近 5 年内,获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全国建筑业企业优
秀总工程师、全国工程建设“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含公共建筑装饰类和建筑
幕墙类)的项目经理,且最近连续 2 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
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以上。
4.近 5 年内,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二、
三等奖或省级分赛主体赛一等奖以及福建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
赛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第一负责人,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以上。
5.近 5 年内,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
年提名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银奖”“最具创意奖金奖”获
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第一完成人、“中
国·海峡”工业设计大赛各系列赛事金奖获奖作品的第一完成人,
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
以上。
6.在我市主导产业中上一年度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或近 5 年内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
实缴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担任公司总部首席技术官(首
席技术专家)且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4 倍以上。
7.近 5 年内,省部级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一等奖、优秀勘察
设计奖一等奖,且最近连续 2 年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
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以上。
8.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者且任职 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 倍以上。
9.近 5 年内,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且有 1 年
以上工作经验的博士。
10.毕业于中国台湾综合类、文法商类、应用技术类、私立
大学类高校排名前 20 名的硕士毕业生(以毕业当年度《远见杂
志》的最新台湾高校排名为准)。
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
社会工作师)》人员。
12 我市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1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从我市重点培育产业和
行业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
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以上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县
域特色产业相关企业中推荐 4-8 家企业,根据岗位紧缺度、员
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
推荐 1-2 名技术骨干人才,全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择优
评定不超过 25 名 E 类人才。同时,其近 3 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
所得应缴税(含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四项)每年不低于 5.5 万元。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相当于上述层次人
才。
四、有关说明
本认定条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大学排名、公司排名以及相关条
款释义,参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
有关说明和附录执行。

附件 2
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主要支持政策
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
才〔2020〕4 号)等文件精神,认定为漳州市级高层次人才的,
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支持计划”的方式
给予支持,享受所属类别相应待遇和扶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
安家补助的发放对象仅限引进人才,按照人才的不同层次分
别由省级、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
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任期内),符合市级多项补助类待
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引进的特级和 A 类、B 类、C 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
的,分别按 7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标准给予
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 7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25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
助相应上浮 30%。安家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对引进的 D 类、E 类人才,分别按 23 万元、18 万元的标准
给予安家补助。境外人才在对应层次补助的基础上上浮 30%。
已认定通过的人才,在入职满 1 年后即可提出资金申领,申领
时间为每年 3 月、9 月;入职满 1 年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 50%,满 3
年后再拨付补助金额的剩余部分。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统筹管理,
只能用于引进人才本人及其家属,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晋级奖励
对 A 类、B 类、C 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
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A 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 300 万元,
B 类人才晋升 A 类人才的奖励 20 万元,C 类人才晋升 B 类人才的
奖励 10 万元。
对 D 类、E 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
一次性给予奖励:D 类人才晋升 C 类人才的奖励 8 万元,E 类人
才晋升 D 类人才的奖励 4 万元。
人才越级晋升的,对照上述标准给予累加奖励。晋级奖励与
人才在晋级前层次获得的荣誉奖励总额就高从优不重复。引进人
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晋级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
三、荣誉奖励
对已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
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特级、A 类、B 类、C 类人才
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
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3 万元奖励(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
位给予的奖金或实物奖励就高从优不重复)。
对已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在《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
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 D 类、E 类人才认定条件
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
求业绩的,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2 万元奖励。
荣誉奖励不限次数(A 类、B 类、C 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
超过 30 万元,D 类、E 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依据某一“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
有关条款要求业绩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引进
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荣誉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
四、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的对象仅限引进人才,其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1.人才公寓。大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
两种类型,面向符合条件人才出售出租,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
种方式。产权型人才公寓方面,特级引进人才可赠送一套不超过
180 平方米的商品房;A 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
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 40%;B 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
过 130 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 55%;C 类引进人才可
购买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价 65%;D
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
核定价 75%;E 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的商品房,
购买价格为核定价 85%。租赁型人才公寓方面,特级引进人才可租
赁面积不超过 140 平方米;A 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B 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C 类引进人
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D 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E 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租金由申
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
2.租房补贴。选择自行租房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特级引进人才每人每月 3000 元,A 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 2000 元,
B 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 1500 元,C 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 1000 元,
D 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 800 元,E 类引进人才每人每月 600 元。
租房补贴按年度于每年 9 月份集中申领发放,补助期限 5 年。
3.购房补助。对确定在我市定居并在我市购买自住房的,按
以下标准给予发放购房补助:特级引进人才 200 万元,A 类引进
人才 120 万元,B 类引进人才 60 万元,C 类引进人才 40 万元,D
类引进人才 30 万元,E 类引进人才 20 万元。购房补助分 3 年平
均发放,每年 9 月份集中申领发放。申领购房补助的引进人才必
须来漳工作满 1 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5 年的劳动合同。
未达到最低 5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职的、且不在漳州范围内工作的,
应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助。
五、子女就学
属引进人才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可在工作地
或生活居住地有三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机会;
D 类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两次选择公
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机会;E 类人才在认期内其子女
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一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的机会。
属现有人才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在认期内
其子女可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有一次选择公办幼儿园、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的机会。
特殊情况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解决。
六、医疗保健
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
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特级人才和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
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 A 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
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以上保健对象所增加的医疗费支出从现
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享
受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B 类、C 类高层次人才参照处级干部医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
相关规定执行;D 类、E 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处级干部标准提
供每年 1 次的免费体检。
七、税收优惠
1.特级、A 类、B 类、C 类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规定的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
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
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 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
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
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D 类、E 类引进人才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连续 3 年给予全额奖励。D 类、E 类现有人才将其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 3 年给予 50%奖励。
八、配偶和子女就业
1.引进人才配偶愿意来漳就业的,按照“对口对应”原则,
由用人单位或人才所在地协调安排。不符合随调条件的配偶,由
用人单位协助安置,或由用人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水平,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 3 年。
2.引进人才配偶和子女符合省、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条件的,
可按规定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予以引进或聘用。
九、生活服务
分层次发放人才卡,可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市内
国有 A 级旅游景区,开辟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并提供按揭
购房、消费、创业投资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咨询部门:市委人才办(0596-2026768)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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