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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后进口食品海关监管要点

外贸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后进口食品海关监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对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实施文件中关于海关监管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梳理汇总。

单证审核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海关审单工作人员需对进口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进行审核,审核企业是否规范填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并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查询该企业的注册编号,核对是否与报关单申报的注册编号一致。如境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中列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的,还应一并核验检验检疫证书中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与报关单申报的注册编号是否相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规定》实施的监管方式范围包括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代码0110)和来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对于进口食品作为原料、半成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区内经生产加工、重新分装成为制成品后出区的,原料、半成品来源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规定》申请注册,出区申报时应规范填报原料、半成品来源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规范填报或未按规定注册的,海关不接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境内)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后在出区时申报进口的,相关产品境外生产企业不需按照《注册规定》申请注册。

现场查验要求

严格按照查验系统布控指令要求,核验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内外包装标注的注册编号与报关单申报的注册编号是否相关联,如境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中列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的,还应一并核验检验检疫证书中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与产品内外包装标注的注册编号是否相关联。

查验中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规定》所指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如产品自身的运输包装(如纸箱、包装袋等)已按要求标注注册编号,辅助产品运输的托盘、缠膜等无须重复标注。对于产品自身无运输包装的,辅助产品运输的托盘或缠膜等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注册编号。对于既没有销售包装又没有运输包装的大宗散货进口食品,可不标注注册编号。

另外,如果同一进口食品涉及多个境外生产企业的,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编号或者标注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注册编号均可,标注的注册编号应与报关单申报的境外生产企业相关联。

发现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一是发现进口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注册编号的,或标注注册编号有瑕疵的,除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应责令进口商按要求整改。

二是在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环节发现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核验不一致或未按规定标注注册编号的,如属于允许整改但不按规定整改或不得整改的,应判定为“货证不符”,并按相关规定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是在稽核查环节发现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核验不一致或未按规定标注注册编号的,如属于允许整改但不按规定整改或不得整改的,应责令相关企业召回进口食品,并收回已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3月(作者单位:广州海关所属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文 / 曹娟

原文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0912812090403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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