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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规知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电商法规知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1.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2.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电商法规知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1.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前者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对参与的境内企业要求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者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对开展跨境电商企业,要求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此外,针对通关管理提出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等。

2.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明确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上述公告内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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