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管部门政策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文章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036/index.html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提供给访问者参考,信息内的观点与本网无关,网站也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aoshanggang.com/20100702/442.html

招商港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75953206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zhaoshanggang@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返回顶部